文˙人社12 黃昱維
事件始末
99年上學期,人社院學士班通過第九個學程——文學與創作學程作為13級以及13級以降之同學作為副修,而12級系上學生僅能選擇其他學程作為副修。對此,系務會議所抱持的看法是——兩年的時間內,大三以上的同學不易修足要求的學分。對此,我持有另一種看法:既然辦公室已認知到此等「延畢」的可能性,只要有告知學生這個可能性,學生自身便有能力選擇是否修習文創學程作為副修,並選擇修業年數。對此,李丁讚主任及石琬舜教授(文創學程召集教授)皆表示贊同,並開放文創學程予目前大三學生作為副修學程。
有權利,沒能力?
文創學程開放予大三學生作為副修學程,但這起事件也暴露系務會議決策的盲點。會議之決定的確是以學生作為本位,但是觀看的視角卻不是在學生身上。會議的課程安排是以四年修業年作為藍本,不過卻遺忘或忽略掉學生有先修、後修必修課、研修學業、甚至是冒介滿修業年限風險的選擇「能力」。學生縱使有進入會議或事後提出疑問的權利,但在以行使教育的前提下,與會者須抱持更多元且全面的視野,以配合學生間的個體差異,以免學生成為無意下的犧牲。
比起給予權利,我們更需要被肯定能力
最後,人社院學士班作為具實驗性質及跨領域性質的系所,多元的接觸也是努力的目標之一。學生身處這樣富彈性的學習場域中,支持場域的老師除了給與選擇的權力,也得相信學生遇到抉擇時有自行選擇之能力,即使學生得一同接受選擇的風險。而場域支持者的角色,則應提供可能的風險參考給學生作為選擇的依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