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院學士班系學會章程修法
◎莊重遠 人社13
在跟各位報告本次修法的過程與改變之前,我想有必要先說明為何需要修正系會章程。首先,人社關於系學會的正當性一直以來都是最受爭議的問題。不只是14級學弟妹剛進人社院學士班時就希望創造討論與檢視系會運作的平台空間,過去也曾有學長姐對於章程提出質疑,還有其中章程是否有在課指組立案也是問題。
再者,系會章程的內容有些不明確之處。不只是組織架構或是收取系學會費的正當性問題,以及最重要的對於系會會員的身分認定。實際執行的狀況都與原有之章程上所規範的相去甚遠。最後,從原本的人社系自更名為人社院學士班並與原學士班合併迄今將一年,但卻沒有與之名實相符的系會組織章程與各項選舉辦法。
因此,本次修法之主要考量便是在於將章程修改至符合人社院學士班(後稱人社)之現況。本次修法需修三個選舉法規、一個章程。三個選舉法規分別為:學生代表選舉辦法、系務會議代表選舉辦法、系會正副會長選舉辦法。章程則是人社院學士班系學會章程。系會章程上有兩個較為重要的主題。最首要的便是系學會章程所適用的對象,也就是系學會員的身分認定,這一部分也與是否繳交系學會費有不小的關係。
在這次的修法中,我們延續「人社學生即為當然會員」的規定,並將「在學」的條件跟「繳交系學會費」的義務剔除,希望系學會可以服務更多的系上同學。系學會費修改成逐年繳納、依次遞減,用意在於大一不需一次繳交全部的費用,一方面增加繳交系會費的意願,另一方面也使同學在選擇系會服務上更有彈性。遞減的原因是因為大一跟大二參與系會活動的比例跟機會都較大,經費使用之對象也大多為他們,故較大三、大四需繳交較多的費用。不過因為以年為單位的需求與狀況都有所不同,故當屆系學會可在系學會會長於當選後該學年的期末大會,以書面方式提出調整需求,並予全體表決。
其次,人社系會一直都缺少受監督之機制,本次修法對此亦做出修改。常設監察委員,由系務會議學生代表組成,功能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對系會的建議與批評。我們希望未來系上運作可以運作監察委員的機制,使學生自治團體架構的理念更為實際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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